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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伤人,丈夫买通他人作伪证 这下糟了

凉山日报 2017-08-01 03:20 大字

本报讯近日,会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案审中队民警在办理“徐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徐某伙同其丈夫卢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某、李某涉嫌伪证罪。法制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侦办,最终立刑事案件2件,追诉4人,提升了法制效能,彰显了社会正义。

2016年5月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与被害人管某,在会东镇金叶街邮政局大门附近临时摊位处,因摊位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后撕抓、推搡。在此过程中,徐某致管某倒地受伤,造成管某椎骨骨折。

后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管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伙同其丈夫卢某,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不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充当目击证人,在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徐某故意伤害案”时出庭为徐某作伪证。2016年10月25日,在法庭审理“徐某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王某、李某按徐某、卢某的要求出庭作了伪证。

犯罪嫌疑人徐某、卢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案审中队民警在发现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侦查,成功侦破这两起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及第三百零七条作出规定,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蒋维本报记者丁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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