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减刑不当案件
(万千 记者 钟正有)近日,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辖区监狱移送审查的减刑案件时,发现执行机关在认定罪犯杨某某是否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上,收集的证据有所欠缺。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向人民法院建议提高减刑幅度两个月。
为核实情况,检察官多次审阅案卷材料并提审杨某某。同时,检察官驱车赶赴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向杨某某父亲询问有关情况,并在杨某某父亲家中查找到原审法院所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人家属已向法院缴纳赔偿金。检察官还前往原一审法院——德昌县人民法院调取原案案卷材料,走访相关审判人员。
经查明,杨某某系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18836.50元,犯罪时未成年且入狱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监规,努力学习改过自新。杨某某父母代其向原一审法院德昌县人民法院缴纳3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赔偿款和补偿款。该赔偿款现存放于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因此,杨某某不属于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情形,其减刑不应从严,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不当,德阳市检察院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在监狱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基础上增加幅度两个月。
2019年3月29日,杨某某减刑案件在监狱公开审理。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监督,当庭出示了调查收集的书证、证人证言和杨某某的陈述等证据6份。经执行机关、杨某某质证,合议庭全部采信了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裁定对杨某某减刑八个月。
四川省人大代表、民革德阳市委副主委、德阳中科先进制造创新育成中心副主任、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系副主任、教授陈洪涛应邀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陈洪涛表示:“检察机关办案细致,调查取证及时,监督到位,在这一案件中,使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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