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将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开展以“民族团结,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系列活动

凉山日报 2018-08-01 01:06 大字

德昌县县情

德昌县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地处西昌与攀枝花市中间,是中国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实验区的重要节点;是省委、省政府安宁河谷地区率先发展的核心地带,具有与周边城市进行资源整合与协调发展、推进多层次区域合作、全面对接的明显区位优势。属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7.7℃,年均降水1049毫米,常年日照2147小时。

全县幅员面积2284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137个行政村、5个社区居委会。有汉、彝、傈僳、回、白、蒙古等23个民族,总人口22.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6.9万人,占31.54%,是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县。

德昌气候温和,交通便捷,区位优势突出,矿产、水电、风能、旅游资源富集。拥有可供开发的水电资源约40万千瓦,建有全省首座风力发电场,拥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螺髻山,森林覆盖率达68.4%。以枇杷等六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引领的特色产业,烤烟、蚕桑、蔬菜、林果、畜牧、劳务输出、花卉等特色支柱产业全面快速发展,“德昌桑葚”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有规模以上企业30户,企业集中度达到85%。是全国绿化模范县、科普示范县、农村能源示范县、最具投资价值目的地城市,先后荣获四川省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园林县城、生态县城、新农村建设示范县等称号。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1135”发展战略,保持定力、创新思路、主动作为、超常努力,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民生。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2017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2亿元,地方公共财政收入5.0158亿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8万元。

未来,县委、县政府将认真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五大发展”新理念,抓紧抓实“改革创新、投资拉动、工业跨越、农业提升、旅游突破、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环境创优”等工作要点,加快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步伐,建成美丽、繁荣、和谐新德昌。

民族团结创建知识

一个重要意义:加强民族团结事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四个人人”要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求人人都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人人都懂得民族政策,人人都讲民族团结的话,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事。

“五个认同”“五个维护”“五观”:

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民族的高度认同、对中华文化的高度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高度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五个维护: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

护民族团结。

马克思主义五观: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历史观。

“六个相互”: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两个共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

两个重在:民族工作重在平时、抓好平常,民族团结重在交心、以心换心。

三和: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六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

民族、宗教理论政策

少数民族概况: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1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49%。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都一律平等以及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策。

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地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政策

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共9章77条,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新修订《条例》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方面依法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等。另一方面也依法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比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修订《条例)明确并体现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新修订《条例》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同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增加对利用宗教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处罚;增加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诈骗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三)明确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

新修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特别明确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旅游、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法人登记、大型宗教活动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部门对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

(四)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定位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订《条例》对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细化,使宗教团体的定位更加准确。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功能,还明确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强调宗教团体是举办宗教院校的唯一合法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资格必须经过宗教团体同意等。

(五)加强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

宗教院校工作事关宗教的人才培养和健康传承,规范宗教院校管理在宗教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此,新修订《条例》单设“宗教院校”一章,完善关于宗教院校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宗教院校的法律地位问题,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以便其规范地开展民事活动。为规范宗教院校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宗教院校师生合法权益,规定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

(六)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

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务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对象。但是,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社会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开展民事活动受到种种限制,比如不能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能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不能参与民事诉讼等,不仅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规范管理。新修订《条例》规定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七)厘清宗教财产权归属

过去,我国有关宗教财产方面的文件规定,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这些规定已不能与现行法律相适应。同时,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一些财产被侵占、挪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新修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分两类情况明确了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二是对其他合法财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八)加强对宗教财务的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建立现代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对维护信教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资产审计、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都有依法纳税义务,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九)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为从源头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新修订《条例》明确宗教界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管力度,新修订《条例》增加规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有关条款。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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