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严禁将建筑用***为单发、多发使用火药为发射药的各类枪支;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四、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严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七、严禁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其逃匿或窝藏、转移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八、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生产、销售以火药为发射药的建筑用射钉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并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凡购买使用以火药为发射药的建筑用射钉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售货方提供本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十、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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