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司被罚 广达新网遭强制摘牌

金融投资报 2021-02-27 00:54 大字

■本报记者 杨成万

金融投资报记者近日获悉,在新三板挂牌的川企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ST健佰氏(834887)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 自 律 监 管 措 施 ; 埃 森 普 特(832984)和广达新网(831839)因未按时披露2019年年报,违反了相关规定而被强制终止挂牌;长仪股份(830902) 因违规使用叉车和压力容器,遭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既可以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认为。

ST健佰氏关联交易违规

经全国股转公司核查,ST健佰氏的违规关联交易事实如下:其一,公司对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2019年,公司与关联方广州天年康健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非经营性资金往116.55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广州佰氏基因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270.57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广州颐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4.02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391.14万元,占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4.17%。截止目前,公司未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主办券商已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

其二,公司对股权质押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19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健佰伟业将其所持有的 599.84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17.8365%)股权予以质押。截至2019年10月18日,控股股东健佰氏投资累计质押的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25.13%,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冠、张六庆、刘瑞春所控制的股份被累计质押的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42.97%。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截至目前公司未补充披露股东健佰伟业股权质押事项,主办券商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

健佰氏的上述违规关联交易和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股东健佰伟业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质押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罗冠,时任董事会秘书营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健佰氏、健佰伟业、罗冠、营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埃森普特未按时披露年报

埃森普特和广达新网因未按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挂牌。

事实上,2020年10月,四川证监局就对埃森普特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除了提及未按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外,还披露了公司的另外一个重大事件。

决定书显示,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工业云制造(四川)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12月28日收到成都高新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涉及金额785.39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32%。公司到2020年2月25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琳因此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但公司至今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020年9月1日,四川证监局也对广达新网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确保按期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同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深圳市光兴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3490元以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上述判决,因此,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长仪股份违规使用工程机械

长仪股份近日公告称,2020年12月9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叉车、8台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巳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压力容器,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公司已按要求于当日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压力容器,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定期检测。

公司将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本次处罚款。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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