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一审获刑14年
本报讯(记者 白建伟)徐某酒后驾驶面包车与一商务车发生追尾,因协商无果且惧怕酒驾被处理,欲驾车逃逸,商务车同行人员向某趴在车头制止,被徐某甩下面包车身亡。8月11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4年。
2019年8月7日21时许,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长安欧诺面包车,在途经乐山中心城区绿心路-竹公溪路路口等待红绿灯过程中,追尾宋某刚驾驶的棕色长安商务车。宋某刚与同车人员向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并与徐某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协商未果,宋某刚提出报警,徐某因喝了酒害怕被交警查,欲驾车逃离。向某见状便站在面包车前,欲阻拦徐某离开现场。徐某见此情形并没有停车,向某被车头顶着并顺势扑倒在引擎盖上。徐某继续驾车过红绿灯后左拐,行驶一百米左右后,见向某只有左手抓住挡风玻璃下引擎盖,想将其从引擎盖上甩下,于是点踩刹车并同时从右往左猛打一下方向盘。向某随即被甩下车,摔倒仰躺在路边,徐某驾车逃离现场。
向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向某系头部钝性损伤导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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