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对欠费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书
乐山市五通桥区德瑞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挂账滞纳金)315440.54元(由已补缴的欠缴本金1623925.39元孳生),我中心已于2019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2019)五社险责字第26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因你单位在五通桥区金融机构账户余额为0.00元,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强制划拨,故你单位仍欠缴社会保险费(挂账滞纳金)。现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本催告书,你单位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挂账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五通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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