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遭遇“定金”纠纷

消费质量报 2020-06-09 06:21 大字

案例解析

2019年底,宋女士找乐山某装饰公司装修住房,当时交付了定金1万元,后来又预付了工程款7.15万元,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和建材购买委托协议,口头约定于今年3月开始装修。

由于受因疫情影响,施工方不能进场,而宋女士又因故急需用钱,遂要求装饰公司退还所交款项中的5.15万元预付款作为周转资金用。随后,宋女士十多次找到装修公司要求退款,均被拒绝。万般无奈下,宋女士来到了乐山市消委会投诉。

工作人员认真仔细查阅了消费者提供的票据、合同条款后,通知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接受调查、处理投诉。装饰公司到场后,表明消费者陈述属实并愿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工作人员随即对装饰公司负责人开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讲。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装饰公司在24小时内退还消费者预付款5.15万元,其余3万元款项作为消费者在一年内的装修费进行留存。

【案例解析】

消费者在签订书面合同和交付预付款时,往往不清楚自己预付的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二者看似相同,其背后的含义和法律责任却不同。

第一个“定金”,有担保的作用,且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商家违约,会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就不会返还。

而第二个“订金”,则具有预付款性质,但它不具备第一种“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无论商家或者消费者违约,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去执行,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退回的。

【消费警示】

乐山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看清商家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同时,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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