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2020年4月20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乐山日报 2020-04-24 08:00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乐山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不得妨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办案能力建设,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按程序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积极探索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方面给予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四、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联络协调机制。

五、有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检察监督,主动移送案件线索,协助做好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取证等工作。

六、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用,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方式,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深入开展。

七、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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