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文物打造检察公益诉讼“新名片”

三江都市报 2020-04-14 07: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甘国江)昨(13)日上午,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成都、乐山、阿坝重点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工作。

乐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乐山的深厚文化。截至2019年底,全市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1713处。申报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1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18个点)、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31处、乐山市文物保护单位81处、县(区、市)文物保护单位187处。全市普查登录可移动文物12322件(套)。

众多文物古迹组成了乐山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它们是不可再生的,如何对这些具有极高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气候、灾害、人为或者其他因素的损害,是文物保护面临的一个长期的问题。

“这次乐山作为率先在全省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试点授权地区后,将对乐山市文物保护提供更多法律支撑。”目前,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携手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乐山市文物保护核心区域之一——市中区展开行动,通过摸底排查,摸清区域内文物和文化遗产数量、位置、现存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加强同文物保护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联席会、走访等形式定期了解情况,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研判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盗窃或破坏文物的不法分子惩处力度,守护好历史文化遗迹,将文物保护打造成检察公益诉讼的“新名片”。

法律解读

据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文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且要对文物损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即使是无意破坏,只要造成破坏事实,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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