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免 缓解企业困难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本报讯(记者罗曦)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乐山市将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
免缴、减半征收
●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缓缴、企业划型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乐山市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确保参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据悉,乐山市将根据企业划型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企业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及材料,可通过网上经办系统查询减免金额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已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扣除减免后应缴费金额部分。根据参保单位的意愿,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参保单位无需申报);也可选择直接退费(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应先补齐单位及职工个人部分的缓缴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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