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布施行

乐山日报 2019-12-12 07: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清)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与中央、省方案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结合乐山实际,在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方案》为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4项内容,提出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方案》中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按《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规定了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为赔偿权利人。规定了启动赔偿程序,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要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经调查核实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启动赔偿程序,包括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以及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方案》还对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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