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恶势力犯罪集团10人获刑
宣判现场开展放高利贷违法活动,非法拘禁和殴打借款人;帮朋友“扎起”,有组织地开展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刘某为首的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市中区和五通桥区进行多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8月28日下午,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放高利贷非法拘禁和殴打借款人
8月28日下午,刘某等10人被带至法庭被告席。据悉,他们中年纪最大的是37岁,最小的为21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租用市中区百嘉巷和丝绸大厦2处出租房作为该犯罪集团活动据点,并为刘某乙、宋某坤、刘某丙等部分成员提供住宿。
2017年8月,刘某、易某、杜某宏各自出资1万元共同开展放高利贷违法活动,由易某负责保管本金,刘某和杜某宏主要负责放贷和收账,刘某乙、宋某坤、刘某丙均参与协助刘某收账。据统计,该团伙先后向叶某、林某、钟某等20余人发放高利贷。
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钟某经介绍向杜某宏借高利贷,杜某宏、刘某商议后从易某处借了6000元现金给钟某,约定次日24时还清,刘某安排宋某坤贴身跟随钟某直至债务还清。因到约定时间钟某无钱归还,遂被带至丝绸大厦出租房并通知易某到场,刘某、杜某宏殴打钟某逼其还钱,宋某坤、刘某乙在旁帮腔。钟某母亲在视频中见到钟某被刘某用钢管殴打,被迫同意帮忙还款,该团伙收到还款10000元后才停止了对钟某的非法拘禁行为。
2018年2月8日凌晨,钟某向刘某、易某借高利贷2500元,约定日息300元,次日0时还款,刘某安排刘某乙、宋某坤跟随。钟某无钱归还,期间二人对钟某实施殴打和言语威胁,后刘某、易某带着钟某回到五通桥冠英家中向钟某父母要账,刘某在院坝当面打钟某耳光逼迫还钱。因村民报警,刘某、易某、钟某等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帮朋友“扎起”两次实施聚众斗殴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以刘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在实施放高利贷、非法拘禁犯罪的同时,还有组织地开展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
2017年7月14日,团伙成员刘某乙因被甘某兴(另案处理)殴打找刘某帮忙,次日刘某、刘某乙纠集其余被告人携带长刀、钢管等械具,驾车到五通桥区竹根镇竹根西路附近与甘某兴等人持械互殴。
2018年1月11日,刘某的朋友杨某庆与冯某因承揽工程发生争执,杨某庆电话通知刘某带人到乐山万达广场旁工地“扎场子”,刘某带沈某刚、宋某坤、刘某乙等人与冯某邀约人员持刀、钢管等械具互殴。
经查明,两次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等后果。
一审判决10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刘某为首的10人固定从事高利贷违法活动,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在该犯罪集团中,刘某负责指挥,易某管理财务,杜某宏等按照指挥参与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特征明显;
实施的放高利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
实施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实施的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具有明显的危害性特征。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
对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对重要成员被告人易某、杜某宏、宋某坤、刘某乙、刘某丙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五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对其他成员被告人刘某胜、沈某刚、林某、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至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记者 周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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