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首犯获刑12年半
8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其中,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易某、杜某宏共同出资,先后向叶某、林某、钟某等二十余人发放高利贷;在五通桥区竹根镇竹西路附近、万达广场附近聚众斗殴;2次对被害人钟某进行非法拘禁和殴打,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以刘某为首的10人固定从事高利贷违法活动,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刘某负责指挥,易某管理财务,杜某宏等按照指挥参与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特征明显。
庭审宣判现场法院认为,该犯罪集团实施的放高利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实施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实施的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具有明显的危害性特征。
经过审理,该法院对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对重要成员被告人易某、杜某宏、宋某坤、刘某乙、刘某丙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五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对其他成员被告人刘某胜、沈某刚、林某、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至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原题为:《四川乐山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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