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河道违建不能靠市委书记吼

新安晚报 2019-08-08 15:56 大字

□何勇

据媒体报道,月6日,一段“市委书记怒吼水务局长”的视频在四川乐山市民中迅速传播开来。该视频是8月6日上午乐山市委书记彭琳在当地一桥梁上指导抗洪救灾工作时,对乐山市水务局局长金玉梅提出要求,“河道上的违章建筑一个星期之内给我拆完,拆不完我撤你”。8月7日,乐山水务局人员表示,拆违工作领导已布置下去。

河道不能违规修建建筑,这是基本常识,否则的话,将直接阻挡水流,妨碍行洪能力,不利于防汛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河道修建建筑属于违法行为。《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洪水来临之际,面对河道长期存在而没有拆除的违法建筑,市委书记看到之后一声怒吼,要求水务部门在一个星期之内拆除。从防汛的角度来说,市委书记的这声怒吼显然很有必要,因为拆除违建是提高河道行洪能力的应有之举,这也是很多人觉得“市委书记怒吼水务局长”很解气的主要原因所在。但显而易见的是,保障河道畅通,及时疏浚河道,提升河道防汛能力,这些工作应该落在日常。面对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于河道的现象,既不能等到洪水来临之际才组织人力拆除,也不能等到市委书记一声怒吼之后才拆除。否则,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的步子就太慢了,如此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的工作就太滞后了。究其实质,这是水务部门长期不作为的表现和结果。

对于河道违建,作为职能部门的当地水务局理所应当负起守土责任,依法履职,不仅要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而且要对在河道修建违法建筑的相关单位、个人处以罚款,这是法律赋予水务部门的权力。《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笔者以为,提高河道行洪和防汛能力,及时拆除不该有的河道违建,不能总是指望市委书记的一声怒吼,关键还是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倒逼水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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