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排污口 最高罚款百万元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吴晓彤)12月7日,《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这是乐山继去年出台绿心保护条例后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也是乐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次实践。其中,《条例》明确提出了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若在此区域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款百万元。
乐山被称为“百河之市”,境内河流水系发达、湖库众多,岷江、大渡河、青衣江贯穿全境,当地共有18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中市、县级饮用水水源15个。近年来,饮用水水源不断受到来自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水源安全形势严峻。针对这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明晰保护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护措施,加强规范建设,提升应急能力,落实监管职责,确保水源的长期安全稳定,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放心水。
据介绍,该《条例》设“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六章,共3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能、目标考核制度、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宣传教育以及保护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选定,水源特殊保护制度,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布局、环境设施、水资源管理与水源保护的统筹,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行为,以及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整治。
第三章“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安全巡查、风险调查评估、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水库管理机构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设置排污口,违法使用农药、化肥,违法设置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未设置隔离设施、视频监控和未建设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破坏保护区内的标志、隔离设施、视频监控和违反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
据悉,在《条例》出台前,全省已有6个市出台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条例》和其他市类似法规相比,最大的特色在哪里?
“乐山对这些法规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借鉴,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乐山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注重体现乐山特色。”乐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伟介绍,首先《条例》贯穿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确立了最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其次,乐山按照“一张网、双水源、互备用”的创新思路调整取水口,解决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和水质长期安全稳定的做法,《条例》对此予以固化,体现对水源实行的特殊保护;第三,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职能职责不清、水质监测能力较差等突出问题,专门设置了“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专章,对完善保护措施、强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应急能力作了具体规定;第四,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取水单位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保护区建设、水质监测、安全巡查、风险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划清权责边界,厘清政企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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