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饮用水水源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本报讯(记者 戴余乐)12月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条例》从调研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历经一年的时间。《条例》设“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37条。《条例》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明晰保护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护措施,加强规范建设,提升应急能力,落实监管职责;同时也通过立法固化乐山市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有效保护和规范化管理的实践做法。《条例》符合乐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具有实用性、操作性,为确保水源的长期安全稳定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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