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等14人涉黑犯罪案件

乐山日报 2018-12-01 07:19 大字

审判现场本报讯(记者 周洁 文/图)11月30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并公开宣判。当地群众、被告人家属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乐山市公开审理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刘某、陈某明、任某超、袁某、罗某祥、殷某、赵某等14人所形成的犯罪组织,已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组织及个人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中,还分别构成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行贿、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等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张某、刘某、任某超、袁某、殷某、罗某祥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黑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据悉,涉及该涉黑组织“保护伞”的有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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