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记者 赵径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和《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加快并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近日,乐山市出台《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推出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而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的凭证。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实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供需双方高效对接。
为体现科技创新券的普惠性,凡在乐山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均可申报。
科技创新券资助范围包括:研发设计服务、委托研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与实验发展服务、科研设施使用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等的费用;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技术类资质认证服务等的费用;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文献检索等的费用,及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
据了解,符合要求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交《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即可。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评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科技局复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应款项。
科技创新券每年只能申请及兑现1次,资助比例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30%,额度上限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分别对应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的推出,不仅可通过财政公共投入为企业垫付部分服务费用支出,缓解其资金周转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企业对外需求创新服务对接,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关注和投向企业创新。对进一步促进科技基础资源优化配置、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化科技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将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为科技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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