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一级线索奖励1万元
本报讯(记者 吴薇)为进一步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乐山市制定了《乐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0月30日,《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欢迎市民积极参与,多渠道搜集、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根据《办法》,其中明确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举报人可通过公安“110”、工商“12315”以及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举报。
《办法》提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即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此外,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认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市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举报,由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初步核实后报市公安局组织认定。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一级线索、二级线索、三级线索。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一级线索奖金10000元,二级线索5000元,三级线索2000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经市公安局认定,可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根据《办法》,市公安局应在线索等级评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如举报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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