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山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政策补偿及奖励标准的公告》发布棚改户补偿及奖励标准有调整

乐山日报 2018-10-16 07:36 大字

■ 记者 吴薇

近日,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乐山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政策补偿及奖励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货币化安置补偿及奖励标准、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搬迁补偿标准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货币化安置补偿及奖励标准

根据《公告》,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及奖励:

以被拆(搬)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签约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5%的奖励;

以被拆(搬)迁住宅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4500元予以补偿,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签约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35%的奖励。

超过签约搬迁期限一律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公告》,在主城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棚改户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有两种: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标准计发,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户,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交房公告发布之日停发。

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被拆(搬)迁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标准

根据《公告》,棚改户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2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户·次的,按600元/户·次标准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计发1次。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4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计发1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根据《公告》,棚改户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固定补偿标准。一类装饰装修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装修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装修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适用新调整标准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告》,市政府批准之日(2018年7月25日)后确定的项目,适用此调整标准;2018年7月25日前已确定项目、但未启动补偿安置的,同样适用此调整标准;2018年7月25日前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但未完成补偿安置的项目,按已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未做调整的棚改政策标准,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主搬迁等项目,可参照执行此调整标准。

如果市民对此《公告》有疑问或需要进行咨询,可以拨打乐山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征收科电话0833-242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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