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乐山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报讯(记者罗曦)昨(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再交易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上浮10%。
第三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以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均纳入认定范围;以购房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无论该住房贷款是否已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也即“认房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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