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欲辞兼职遭索赔法律援助为她维权
近年来,为提前接触社会,获取社会经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许多大学生选择在课余做起了兼职。
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一些大学生在兼职中时常会忽略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此前,在乐山读大学的小婷(化名),就因为兼职卷入了一场纠纷。
女大学生兼职 提出辞职后被告上法庭
小婷是乐山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2016年初的一天,外貌出众的小婷在路上偶遇一家公关策划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主动上前攀谈并提出工作邀约。
同年4月16日,小婷与该公司签订《兼职人员协议》,成为一名兼职演员。合同中约定,小婷在该公司工作两年至四年,特殊情况除外。
随后,小婷参加了两次演艺工作,并领取报酬1200余元。但之后因学业繁重,并且临近毕业求职事务繁多,小婷难以兼顾兼职工作,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未获同意。
多次协商后,双方补充签订《专门协调及局部约定》。但在学业和就业的双重压力下,小婷仍无法达到策划公司的工作要求。
2017年10月27日,小婷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辞职。公司方坚持不同意其辞职,并扣发其演出报酬,双方的矛盾日益激化。
随后,公司方采取电话、微信、QQ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以强硬的措词要求小婷继续兼职工作,甚至恶言相向,小婷不堪其扰,精神压力极大,曾到派出所报警,警方协调未果。
该公司认为,与小婷签订的合同时间还未到,其辞职将导致公司的一些拍摄项目无法进行,对公司运营造成损失。因此,2017年11月14日,该公司将小婷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小婷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9万元。
法律援助 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想兼职增长见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不料却因此惹出了麻烦。无助的小婷,找到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了解情况后,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为小婷提供法律援助。
在该案一审的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小婷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方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以及支付违约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支持,2018年2月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决结果出来后,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让小婷刚刚放下的心又悬了起来,她只好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小婷的申请,并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与小婷多次沟通,了解一审庭审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做好了二审的应对方案。
日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援助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小婷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小婷是否应该支付9万元违约金,发表了有力的代理意见。律师认为,小婷辞职的理由符合合同约定。小婷是在校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在临近毕业忙于学校事务及毕业后就业问题时,无法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拍摄,所以,提出辞职是符合双方在《兼职人员协议》中关于“特殊情况”的约定的;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该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开展业务的必要开支,与小婷没有关联,小婷作为兼职员工不应当对公司的经营承担责任。
最终,援助律师的意见被法庭采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婷终于能一身轻松地踏上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律师提醒 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利
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现象日益普遍,暑假也是学生们兼职的高峰期。对大学生而言,兼职既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减轻家庭负担,又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就业大有裨益。
但同时,由于大学生欠缺法律意识和社会经验,在兼职时常常会忽略许多问题。例如在小婷的案件中,小婷在与策划公司签合同时,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两年至四年。小婷未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未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学业繁重,毕业后可能去外地工作,因此不能按约定完成兼职工作。由于考虑得不仔细和不全面,导致了后面的纠纷。还好,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也在此提醒在校大学生,在兼职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类似的协议时,要注意审查合同条款,保护好自身权利,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可向律师以及专业人士咨询。记者周洁
新闻推荐
乐山楼市高品质项目频出今年上半年,土地市场活跃、外地房企竞相“入乐”、楼市明显升温、产品不断升级,推动着乐山房地...
乐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乐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