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乐山日报 2018-07-13 07:48 大字

2018年7月11日,本院根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地方税务局的申请,裁定受理乐山市晋亨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乐山市晋亨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乐山市晋亨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劲松大道联合一百奥特莱斯(中天购物广场)售楼部,联系人:张秋媚,联系电话:1529802863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山市晋亨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山市晋亨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德胜科技大楼会议室(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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