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12-13 00:31 大字

被处罚当事人:井研县鸿吉达鞋厂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2511124MA677EQ14U

经营者:董永刚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124197612214616

经营场所地址: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村11组1号。

2018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厂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生产设备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2019年3月2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井环罚〔2018〕31号),你厂不服处罚决定向原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根据复议机关的建议意见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井环撤字〔2019〕01号),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井环罚〔2018〕31号)。撤销后我局对本案有关事实予以了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现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因你厂无法联系,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井环罚告字〔2019〕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拟对你厂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214100元。

你厂如有异议,可在看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厂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井研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李荣荣电话:0833-3715056

地址:井研县研城镇新兴街12号

邮政编码:613100

井研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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