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药丸销售 被判缓刑罚一万

四川法制报 2019-08-28 00:52 大字

本报讯(林辉 陈礼)近日,井研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乐山市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黄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在井研县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男子黄某从药店及他人手中购得皮炎平、阿莫西林、陈皮、威灵仙等药品和粉末状物品三袋,使用粉碎机磨成粉后掺入水、酒等制成药丸,并在井研县马踏镇某门市内进行销售。2018年12月18日,井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黄某销售的药丸、粉末均无标签标识和药品批准文号,依法予以扣押。今年1月30日,被查扣的药丸、粉末经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

井研县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中指出,被告黄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师或药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自制药丸销售。同时,夸大宣传药丸疗效误导消费者。黄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威胁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扣的药丸、粉末、粉碎机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召回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予以销毁以消除危险;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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