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检方建立检委会议题初审机制
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 助推司法责任制落实
林辉袁莹
2017年初,井研县检察院试点建立检委会议题初审机制,探索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助推司法责任制落实。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半以来,该院召开检委会39次,审议议题70件,初审议题89件,检察长采纳初审意见对19件议题作出不予上会决定,初审率100%,采纳率达97%。
善做“门前岗”科学界定职责定位
司法实践中,检委会办事机构主要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对上会议题的审查通常流于形式,导致会前审查说理不充分、流程不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等“三重弱化”。议题初审机制则从制度上强化了初审责任,增强了工作实效性,坚持“每案(事)必审”,推动制度常态化,坚持“双重审查”,推动职能规范化,坚持“3+ X”,推动初审主体责任明确化。
敢做“过滤器”均衡放权与监督
检察官自主办案与检委会集体决策实质是检察权“放”与“收”的博弈。过度放权容易导致权力失控,过度收权容易导致效率低下。而议题初审机制则是找准检委会“放权”与“监督”的平衡点,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井研县检察院制定适度从严的议案提请标准,强化办案主体责任,同时制定适度从宽的议事提请标准,强化宏观指导职能,明确讨论内容,集中精力议大案。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半以来,该院检委会讨论案件61件,纯事实和证据存疑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下降到35%,真正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比例上升,审议重点从案件决策逐步向宏观指导转变。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决策、轻业务指导等“两重两轻”现象有所缓解。
勇做“智囊团”不断提升决策质量
检委会的决策通常建立在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案情之上,如果会前审查不充分,可能导致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垄断,委员难以独立准确作出判断。而会前实体审查有助于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政策关和案件定性关,为检委会提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涉及法律政策界限等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意见,并对检察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井研县检察院坚持适度亲历原则、探索引入专家委员会制度,截至目前,开展会前专业咨询3次,专家意见采纳率达100%。
争做“风向标”发挥个案示范功能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多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认识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对其深挖、研析有助于发挥个案的借鉴指导作用。通过建立典型案例库,截至目前,该院9件案例纳入典型案例库,6件案例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乐山市检察院请示。
另一方面,传达正确的司法办案理念,将会前初审与会前学法有机结合,引导办案人员、检委会委员“跳出个案看问题,回归个案做决策”,有效促进执法理念更新和业务水平提升。在会议决策阶段,检委会委员将会前学习的司法办案理念融入案件处理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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