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赔偿损失理应当
【编者按】
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乐山市消费者陈先生承包鱼塘面积23亩,养殖叉尾鱼约2万余公斤。
2018年2月叉尾鱼就开始发病,到3月9日出现个别死亡现象,陈先生遂到某鱼药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者)咨询并购买鱼药进行治疗。但治疗未果,鱼继续死亡,且数量逐日增加。截至3月19日,2万公斤叉尾鱼全部死亡。根据市场价格16元/公斤,合计损失金额约32万元。消费者者遂投诉到乐山市井研县消委会周坡分会,请求帮助维权。
井研县消委会周坡分会受理此投诉后,立即向县消委会汇报该事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井研县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大佛乡政府等部门人员前往实地调查。
经查证,目前我国的叉尾鱼种基本上是从美国引进,后因鱼种种苗引进断缺,导致近几年的叉尾鱼均系近亲繁殖,其后代极容易患疾病,且不好医治。消费者养殖的叉尾鱼患的烂鳃、肠炎病,也不好医治。该事件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在叉尾鱼连续死亡之后,咨询经营者原因,经营者在咨询省农科院专家后,没有及时告知此鱼病不好医治,致使消费者始终相信此鱼药能治疗好鱼病,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处理掉没染病的鱼,增大了消费者的损失。
依据此情况,井研县消委会根据案发经过,对此死鱼事件纠纷责任进行了划定:消费者所养殖的叉尾鱼种系美国引进,由于鱼种亲近繁殖存在的问题,导致叉尾鱼患病不好医治,是这次死鱼事件的根本原因,故负主要责任。经营者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损失扩大,负有次要责任。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五万元损失。律师点评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海军律师认为,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后,投诉人及时向消协投诉,消委会进行取证工作现场调查;会同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由水产专家分析鱼死亡原因。
律师认为,消委会的上述工作非常值得肯定,使消费者有解决纠纷的门路。同时,消费者在解决纠纷中,最有用的证据得以取得和固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为可能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在将来的诉讼中奠定坚牢的事实基础。
律师认为,本案的鱼死亡事件主要原因是:投诉人陈某所养殖的叉尾鱼种系美国引进,由于鱼种亲近繁殖存在的问题,导致叉尾鱼患病不好医治。
鱼药经营老板周某当时咨询了省农科院专家,应该知晓这一情况,由于告知不及时,致使陈某没有及时处理掉剩余没染病的鱼,增大了其损失。
鱼药经营老板周某应当负有告知服务对象其养殖的叉尾鱼患病不好医治的事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鱼药经营老板周某负一定的责任,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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