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身边的微信群可能是“赌博窝”

乐山日报 2018-08-24 07:42 大字

■记者 方方

8月17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费某、周某波、周某博、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费某、周某波、周某博建立“一元牛牛群俱乐部”微信群,邀约人员进群参赌,并建立“商量群”“战绩群”“算账群”等微信群,用以商议、处理相关事宜。王某后来加入,管理“财务”。四被告人通过在“牛大魔王”App中购买“钻石”开“房间”,邀请微信群内人员进入“房间”赌博,输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将钱转给“财务”,“财务”按一定比例提取“水钱”后,将剩余钱款转给赢家。2017年9月28日至11月12日,四被告人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7.554万元,涉赌金额351万元。

法院判决,费某、周某波、周某博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判定娱乐和赌博的关键所在

目前,微信群邀约玩游戏已非常普遍,许多人相约一起玩手机麻将、斗地主等。如何判定这些微信群是否是披着娱乐外衣的“赌博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钱财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一规定明确了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中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微信好友进入其所提供的游戏“房间”内赌博,并从中提“水钱”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便捷、快速、隐蔽等特点,开展网络赌博。网上并不属于“法外空间”,网络赌博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2010年,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符合规定情形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以“微信”建群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涉案金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

大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要小心,不要轻易进入由陌生人组建的微信游戏群,慎点微信群中发送的棋牌游戏平台房间的链接,因为那样极有可能进入“赌博窝”,带来财产损失、手机中毒等风险。挣钱要走正道,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组织赌博,最终都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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