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引纠纷男子冲动烧毁他人房屋

三江都市报 2018-05-24 07:5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洁)因琐事与亲戚产生纠纷后,井研的方某某选择以过激的方式报复。日前,他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33岁的方某某,是井研县纯复乡观塘村村民,熊某是其婶婶。因熊某驱赶过方某某家的鸭子,方某某便对此心怀不满。2017年11月27日,方某某趁熊某上山砍柴家中无人时,用打火机将熊某家房屋后的柴点燃,造成熊某家房屋被烧毁,经鉴定损失为3万余元。

案发后,经鉴定,方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当天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方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之后,方某某又于2017年12月31日下午在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期间将被害人黄某家房屋烧毁,造成黄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

近日,井研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鉴于其两次放火以及日常的表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经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对其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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