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你违法了”
“我消费有义务付费,为啥他们收了钱却不愿提供发票呢?”对于通信公司“自己去网上查询和打印”的做法,范先生很是不理解,好在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给了范先生一个“定心丸”——该通信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立即改正。
通信公司
拒绝打印电话费发票
2017年6月22日,井研县研城镇市民范先生前往该县城区某通信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打算打印5月份的手机电话清单和电话费发票,但营业员却告知该营业部现在已经不提供打印电话清单和发票的服务项目了。
“她直接给了我一个网址,喊我自己回去查看和打印。”范先生回忆说,由于自己家里没有打印机,他向营业员提出了“在营业部帮忙打印”的想法,但遭到了营业员的直接拒绝,“现在公司规定不提供这项服务,打不出发票,自己回去想办法。”
范先生回家后左思右想,觉得自己作为该公司的老客户,要求对方提供通话清单和消费发票属于正当要求,通信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没有理由拒绝自己的合理要求。
“现在依旧有不少人自己不会上网,根本不会在网上查询话费消费情况,如果通信公司不提供纸质打印服务,他们以后每月的电话消费情况都会模糊不清了。”范先生觉得通信公司这种做法太不合理了,遂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维权。
协调处理
必须无条件为客户提供发票
井研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涉事通信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核实。工作人员假扮消费者问询业务人员:“现在是不是已不提供纸质电话清单和电话费发票?”营业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现在只提供网址,自己回去查。
范先生的投诉情况得到了证实。
随后,井研县消委会立即通知该通信公司井研分公司负责人,前往井研县消委会办公室接受调查。该负责人表示营业部执行的是总公司的规定:让消费者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电话费消费情况,不再为消费者提供纸质电话清单和发票。
得知此情况,井研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严肃明确地告知该负责人: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经营者必须的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严重侵害消费权益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公司理应为范先生打印电话清单和发票,并从此后为所有客户无条件提供此项服务。
案例评析
既损消费者权益又损自身形象
本案中,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该通信公司井研分公司营业部,不提供打印电话清单和发票,该营业部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规定如此明确,该通信公司却如法盲,并美其名曰是公司总部规定,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属于典型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由此也可以看出,目前仍有一部分企业,还有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行为,盲目地乱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这种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损害公司企业形象与信誉,降低企业公信度的行为很值得反思。
记者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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