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9月8日发布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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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祥:本院受理的(2020)川1181民初2001号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8966.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钱波、陈泽琼: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502号,原告沈富安与被告钱波、陈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波、陈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沈富安借款1085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10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钱波、陈泽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余美泉: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842号原告刘茂琴与被告余美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茂琴与被告余美泉离婚;二、原被告告婚生女余瑞欣、刘怡妍随原告刘茂琴生活,被告余美泉从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余瑞欣、刘怡妍生活费各500元至余瑞欣、刘怡妍18周岁时止,在此期间,余瑞欣、刘怡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茂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袁帮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843号原告刘国民与被告袁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帮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国民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帮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袁帮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844号原告陈金华与被告袁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犍为县人民法院魏堂荣: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678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堂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判决:一、被告魏堂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3,363.76元;二、被告魏堂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4, 89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44,892.8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 1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堂荣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11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牟寿春: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814号原告魏代春与被告陈杰、牟寿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代春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出资款508800元并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508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3486号罗伟:本院受理原告官光友诉被告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彭学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4民初658号原告王佐清等13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039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丹棱县人民法院汪良:本院受理原告杨仲辉诉被告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402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仲辉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刘晓娅:本院受理原告辜俊良诉被告刘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4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晓娅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辜俊良借款53万元及利息;原告辜俊良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111号华陆·世纪景城17幢3单元1层2号房屋的变现价款在以上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辜俊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童超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1630号原告张志军与被告童超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超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志军工资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谌俊辉: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3696号原告陈绵绵与被告谌俊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9时在思蒙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陈颖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5民初804号原告饶继与被告陈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陈颖建返还原告饶继借款60000元及利息31200元(年利率24%,共计26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颖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章仲全: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5民初924号原告黎红与被告章仲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2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汉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114号江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巨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德新、江勇、高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115号吴秀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嘉丰农机有限公司、仁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华志、孙华英、杜永松、李红梅、邱凌云、王远玲、罗有威、叶华容、邓文清、罗小文、刘华召、胡书群、韩永昌、罗菊华、罗伟、王小方、吴秀清、刘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91号吴秀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文清、罗有威、罗伟、韩永昌、吴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95号姜士军、郭秀琴、蒋雪梅、姜士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景观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根、姜士军、段祝英、李元才、郭秀琴、蒋勇、颜永林、张雪梅、蒋雪梅、姜士峰、叶超、罗有威、李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胥忠莲、任艳、兰华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05民初48号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胥忠莲、任艳、兰华军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执异121号案外人邹佳对申请人范嗣贵与被申请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邹佳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邓树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执异136号异议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周小玲与被执行人邓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花漾年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剑: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执异138号申请人李建与被执行人泸州市花漾年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朱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朱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确定由泸州市花漾年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李建履行的义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小华、唐建梅:本院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小华、唐建梅、达州市为为为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达州市为为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川S78766东风牌运输车进行拍卖,由买受人喻某某竞得。2020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0)川1702执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登记在达州市为为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川S78766的东风牌运输车所有权归买受人喻某某所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执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赵川: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3083号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川、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赵光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发的车辆按揭款180711.97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巴故力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2620号原告李睿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睿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健身服务合同;2.被告依法退还未履行服务合同部分的服务费1581元。因你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德伟、曹志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2849号原告何显平与被告杨德伟、曹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任煜、肖邦丽: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诉被告任煜、肖邦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7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任煜、肖邦丽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2月2日解除;二、被告任煜、肖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下欠本金29680.1元及利息、违约金(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627.8元;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以到期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利息;此后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家志: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1105号原告四川省细节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家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家志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细节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装修欠款45147元及资金利息(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以28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以25147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4514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451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5元,由原告四川省细节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负担86元,被告李家志负担12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兰洋: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1094号原告邓帮容与被告兰洋、张小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兰洋、张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共同支付原告邓帮容工资和酒水提成共计7693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10元,由被告兰洋负担305元,被告张小云负担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兰洋: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1052号原告陈元兰与被告兰洋、张小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兰洋、张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共同支付原告陈元兰工资和酒水提成共计58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10元,由被告兰洋负担305元,被告张小云负担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江三义51300119631108085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三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三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7563.15元、逾期保费291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费共计40481.0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宜春: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3民初1596号原告肖金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宜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原告肖金退股费14280元;二、驳回原告肖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杨宜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林华忠:本院受理(2020)川1703民初2056号原告吴成均与被告林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及利息暂计12万元(2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刘东建513030198208101570:原告于一清与被告刘东建、梁由奎、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刘东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于一清赔偿款149955.21元;梁尤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于一清赔偿款3547.91元,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于一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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