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三江都市报 2018-10-11 08: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方方)9月28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县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向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交付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847元。

据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经人介绍,购买了犍为县岷东乡沙嘴村九组村民李某某承包的沙嘴村一组“大黄山”和“尖峰山”茶山上栽种的桉树。自2017年8月以来,杨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彭某某、张某某等工人对以上地点的桉树进行砍伐,雇请被告人罗某某将其中的54.16吨运至某公司出售,罗某某明知没有采伐手续仍予以运输。被告人万某某在未向某公司领导汇报的情况下,收购了杨某某出售的没有采伐手续的树木54.16吨。

2018年1月22日彭某某等工人正在砍伐“尖峰山”上的桉树时被公安部门挡获,并扣押原木、原条455件。经犍为县木业规划调査设计队鉴定:“尖峰山”和“大黄山”被伐木伐桩总株数为767株,总蓄积131.229立方米,总材积74.8立方米;经对54.16吨木材重量折算,蓄积为81.4025立方米、材积为46.404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林木,而予以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3被告人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3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相应破坏,应承担植被恢复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交付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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