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义务“老赖”被判刑6个月

乐山日报 2018-09-15 07:16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方方)昨(14)日,经过依法公开审理,犍为一“老赖”李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7月12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决,犍为县某家庭农场支付陈某某退伙费10万元,李某某及李某2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执行。2016年9月28日,陈某某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2016年10月8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其占有50%股份的柳工915D挖掘机一台。2017年1月,李某某在领取挖掘机工程款后,也不履行与陈某某的债务。2017年2月,李某某将其占有的挖掘机的50%股份转让给了周某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有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犍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向犍为县公安局移送了案件。

2018年7月2日,被执行人李某某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经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某。今年8月30日,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向犍为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案件当事人应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主动履约、诚实守信,不要让自己的“老赖”行为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被判刑,结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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