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卡丁车“玩出”十级伤残游乐园赔了5万元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陆某肯定会远离卡丁车,尽管卡丁车玩起来比较刺激。
案件回顾
玩卡丁车 “玩出”十级伤残
2017年2月初,消费者陆某在犍为县某游乐园乘坐卡丁车玩耍时突发意外,造成双腿受伤。陆某被送到乐山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住院8天。
康复出院后,陆某于2017年2月25日前往乐山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受伤的腿部进行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
随后,陆某拿着鉴定书找到事发游乐园经营者,协商其腿部受伤赔偿事宜,要求该游乐园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000元。
但是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陆某便向犍为县消委会玉津分会进行投诉。
调查处理
游乐园一次性赔偿50000元
接到投诉后,犍为县消委会玉津分会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了解,证实了消费者陆某的投诉属实。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犍为县消委会玉津分会支持了消费者陆某向游乐园经营者索赔的要求。
2017年7月6日,在犍为县消委会玉津分会的多次调解下,陆某和事发游乐园经营者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游乐园经营者一次性支付陆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50000元。陆某收到赔偿款后,不再向该游乐园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
据参与调解的犍为县消委会玉津分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在乘坐卡丁车时受伤,导致十级伤残,其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同时,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消费者陆某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记者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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