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华西都市报 2019-11-17 02:48 大字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丁伟李昕锋)11月15日,备受关注的四川夹江“2018.12.05”公交车爆炸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卢仕兵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此前的10月23日,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乐山市中级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伤害无辜群众,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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