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8月1日后未领证仍经营农药的将被查处

乐山日报 2018-06-04 07: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清)5月29日,市中区行政审批局在该局办证大厅,向乐山市豪祥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颁发了该区首张农药经营许可证,拉开了该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序幕。

据悉,这是全市第四张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张于今年4月24日,在夹江县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意义重大。

201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经营人员素质、专业技术水平、经营条件、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站长罗林龙介绍,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安监多部门管理,变更为由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依法取得此证的经营者不仅要具备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而且要拥有规范的经营场所、购销台账以及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等,真正做到农药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溯、使用指导更科学,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罗林龙介绍,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乐山市计划于今年8月1日前完成现有农药经营者的颁证工作。自8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商户,农业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最终作出审批决定。

目前,乐山市正以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全市农业系统除了继续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外,还将加强事后监管,督促农药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全市农药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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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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