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 邓某被罚500元
本报讯 (肖红)近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三洞法庭在审理邓某与夹江县某门厂合同纠纷一案中,邓某当庭提交一份逾期证据,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决定对邓某罚款500元。
今年1月3日,三洞法庭受理了邓某与夹江县某门厂合同纠纷一案。
立案后,法庭向邓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邓某应当在1月18日前提交证据。随后,邓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合同、银行卡交易清单等证据。
3月22日,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邓某在出示相关证据后,要求出示一份新的证据。然而该证据邓某在立案前就一直持有,故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对于邓某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合议庭当庭责令其说明理由,邓某却声称不懂法律程序。合议庭认为,邓某的理由显然不成立,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邓某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邓某逾期举证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规定的情形。经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对邓某作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后,邓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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