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绿水青山 必受法律制裁 全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宣判 被告人获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
市检察院指派东坡区检察院两名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四名犯罪嫌疑人受审。(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本报记者 廖文凯 李幸 实习生 万业星 文/图
11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位于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邓某等4名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
非法收售煤焦油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
15日上午,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随着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锋的法槌敲响,被告人邓某等4人被带上被告席。
他们4人是东坡区思蒙镇、崇仁镇的村民,因为非法收售煤焦油,现在成了全省查获数量最大的煤焦油案的被告人。
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16年7月,眉山党务政务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称,眉山与乐山交界的附近有一个不知名的黑工厂,利用垃圾生产某种产品,气味难闻,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经查,邓某从夹江县一些瓷砖生产厂收购煤焦油,运输到自己的作坊分装和转卖,为分离煤焦油中的水分以及便于装运,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去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了查处,但邓某等人并未停止生产。今年1月,东坡区环保局和东坡区安监局等对该生产场所共同进行查处,查封了生产设备,当场查扣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
庭审中,邓某等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方就邓某的煤焦油作坊的生产设备、加工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没有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逐一举证。
庭审中,多名专家证人通过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正规的煤焦油加工和处置应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并有专门设备对加工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但邓某的作坊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邓某等4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从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的实际危害,以及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从轻处罚进行了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邓某的违法加工处置煤焦油的方式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大气,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在作坊内查获了大量尚待加工出售的危险废物煤焦油,后果特别严重。考虑邓某及相关人员自首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邓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从事煤焦油处理多年,也知道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是没想到会受到这么严重的法律制裁。”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同时表示也明白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刻含义。
背后
检方成立专案组
走访多名专家及企业
据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显示,今年1月13日,市公安局东坡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邓某立案侦查,2月15日提请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企业经营者邓某立案监督,并批准逮捕了邓某等2人,对涉案的另外2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4月21日,市公安局东坡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邓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9月20日以4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案件重大,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遂将本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的材料不多,但实际上,在办理这个案件期间,检方遇到了不小的挑战。该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查获的疑似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加热煤焦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置”行为?该案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何证实经营数额?每个问题都需要认真核实查证。
为此,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提前介入,从污染环境罪的构罪要件出发,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梳理案情,引导侦查,多次组织召开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联席会,定时向省市检察请示报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询计问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向。
随后,专案组成员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带着以上问题多次察看作案现场,了解本案的处置手段。同时又走访了多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以及正规的对煤焦油进行加工处置的企业,了解煤焦油的成分、性质以及加工处理等流程。负责侦办该案的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丽说:“这是多年来东坡区办理的第一件污染环境罪案件,污染环境罪又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在入罪标准、犯罪构成的把握上均无经验可循。这起案件从侦办、起诉、审判……整个流程都为将来我们办理类似案件总结了经验。”
访谈
判决依据是什么?
记者对话该案审判长
全省首例污染大气案判决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被告行为对空气造成污染?这个案例给社会什么样的警示?记者就此对话本案审判长、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锋。(以下据《四川日报》)
记者:在四川省法院已经判决的破坏环境案中,污染大气的案例还没有过?
刘锋:目前能找到的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大气污染的案子是很少的。就四川省而言,这个案件应当是首例。大气污染与水和土壤污染不一样的是,气体散发在空气中,不易察觉,极易湮灭。因此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出示都非常难。这件案子能顺利审理完毕,主要是周边村民对加工产生的臭味及时举报,且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了400多吨还没有来得及处置的煤焦油和大量生产设备,再加上其他证据证实邓某长期以此为业,这些证据足以让法官相信邓某的行为对大气造成污染。
记者:从目前看,并没有村民因为空气被污染健康受到损害。那么判邓某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量刑重不重?
刘锋: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实害结果是入罪条件,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这个案件中,虽然造成污染后果并未显现,被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数量和环境污染两个情节,达到入罪标准,因此被判刑。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量刑是3年以下,100吨以上量刑为3—7年。本案被告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量远超过100吨,但考虑其自首和悔罪态度,在量刑上给予了适当从轻。
记者:专家出庭是今天庭审的又一个关注点,他们来证明什么?
刘锋:这个案子有五名专家证人。有政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理的工程师,有环境咨询公司专家。今天出庭的专家主要是来向法庭说明煤焦油处置正常的工艺流程,处置过程中会释放哪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物理特性,如是否易挥发,以及这些有害物质会对人体造成怎样的影响。
记者:本案有什么警示意义?
刘锋:美好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那些为了一己私利,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记者手记
毁我绿水青山者
必受严惩
采访中,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对此案深有感慨,纷纷发表感言。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是维护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短短3年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两部关于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并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入罪”,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污染环境活动的打击态势。
我们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眉山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绿色成为眉山的最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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