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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宣判

四川日报 2017-11-16 06:51 大字

被告人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专家证言

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00吨以上量刑为3-7年

本案意义

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11月1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通过中国庭审网直播了庭审全过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作坊老板邓文平等4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邓文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眉山与乐山交界附近,一个不知名工厂,利用垃圾生产某种产品,气味难闻,影响周围居民,请相关部门尽快处理。”2016年7月,眉山党务政务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

经查,邓文平从夹江县一些瓷砖生产厂收购煤焦油,运输到自己的作坊分装和转卖,为分离煤焦油中的水分以及便于装运,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去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了查处,但邓文平等人并未停止生产。今年1月,东坡区环保局和东坡区安监局等对该生产场所共同进行查处,查封了生产设备,当场查扣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

庭审中,邓文平等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方就邓文平的煤焦油作坊的生产设备、加工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没有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逐一举证。

多名专家证人通过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正规的煤焦油加工和处置应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并有专门设备对加工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但邓文平的作坊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邓文平等4人的律师从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的实际危害,以及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从轻处罚进行了辩护。

法院认为,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邓文平的违法加工处置煤焦油的方式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大气,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在作坊内查获了大量尚待加工出售的危险废物煤焦油,后果特别严重。考虑邓文平及相关人员自首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邓文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从事煤焦油处理多年,也知道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没想到会受到这么重的法律处罚。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也明白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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