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乐山经验”
乐山法院系统员额法官宣誓
法官进景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黄卓梁涛美文/图
7月11日,对乐山法院系统全体干警来说,是一个值得高兴和纪念的日子。因为经过两年多探索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乐山经验”,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肯定,在这天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作了展播。
荣誉的背后,是作为探路者的艰辛。2014年12月,乐山中院和市中区、夹江县、马边彝族自治县的3个基层法院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全省第一批司改试点法院,接过了为法院司法改革探路的“旗帜”。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乐山中院召开50余场座谈研究会、基层走访400余人、形成12份专题调研报告、制发25份司改文件,不断完善试点改革方案,将“遴选员额法官、回归审判权力、健全考核体系、完善监督机制”等改革任务,细化为“以案定额+以岗定额”“4: 2:2”审判团队、“大小动态考核”等一项项方向正、接地气、有创新的务实举措。
探索员额制改革
“以案定额+以岗定额”确定法官员额
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块“硬骨头”。
省高院下达“法官首次入额比例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以内”的控制性指标,乐山在试点过程中,是照搬照抬、搞“一 刀切”,还是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来确定法官员额?
乐山素有“小四川”之称,全市地理结构差异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可作为全省法院情况的一个缩影。例如,市中区地处平原,经济发展状况处于全省一、二类地区水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突出;夹江县地处丘陵,经济发展状况接近四川省中部地区水平,法院人员与案件比例相对均衡;而马边彝族自治县法院作为全省唯一的民族地区试点基层法院,服务半径宽、办案成本高、双语人才紧缺、人才流失较为严重。经过深入调研和大量测算,乐山提出了“以案定额+以岗定额”确定法官员额的办法。“以案定额”,即以近三年案件数量为依据,确定对平原、丘陵地区法院的员额基数,综合审判辅助人员配备、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审级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以案定额”,则是对“地广人稀”的边远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从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实际出发,按岗位需要确定法官员额,并在员额中明确了专属于民族法官的20%的员额比例。
按照“以案定额+以岗定额”的办法,通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与公示、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推荐人选提交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批的一系列选拔流程,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全市从517名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员中,遴选出首批员额制法官287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0%。
探索审判团队模式改革
“4:2:2”搭建标准审判团队
当下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涌现。近五年来,乐山全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超过14万件,同比上升100%以上。其中,乐山中院审执结各类案件超过2万件,同比上升75%以上。
如何适应形势需要,激发审判团队的潜能?乐山中院以实现专业化审判为目标,科学组建审判团队,通过审判资源的“同素异构”,实现人力资源的“帕累托最优”。在保持内设机构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乐山中院整合内设机构,组建了10个标准审判团队和4个特殊审判执行团队。标准审判团队由“4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实行随机分案并组成合议庭。
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配备4名员额法官,确保了合议庭的灵活性。配备2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则是根据全院案件量及各审判团队办案量合理确定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类型专业化、案件数量均衡化以及案件审理难易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各审判团队受案类型、调研方向和对下指导等职责范围,体现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和优质化。
探索“大小动态考核”
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一项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是激发改革活力、递增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乐山中院以提升审判质效为取向,实施人员分类考核。
对于员额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乐山中院建立“基础指标+动态指标+奖惩指标”的考核体系,全面动态考核其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对于司法行政人员,建立两级考核体系,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重点由各司法行政部门对所属人员的工作业绩逐一考核。所有人员的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奖金分配、职务晋升、职务序列转任直接挂钩。
在这些考核体系的探索中,员额法官的“大小动态”考核最为瞩目。“小动态”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自主决定案件折算标准,实现办案量的精准考核,激发其内生动力,鼓励法官多办案、办难案;“大动态”是院党组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重点工作和法院队伍状况,精准调节考核指标,引导法官主动找差距、补短板,提升司法能力,自觉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服务和保障工作大局。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乐山法院的这些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全部落地,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改革激发了巨大活力,法官办案责任心和积极性明显增强。自2016年9月新团队开始运行以来,乐山中院法官人均结案数同比上升150%,1人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6人获“全省法院庭审标兵”。改革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社会各界对乐山法院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作风、司法廉洁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全省统一开展的第三方测评中跃升至第四位,50多家法院前来学习“乐山经验”。
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此,乐山中院以健全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坚持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向,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57项工作职责,建立法官独立办案机制,院、庭长不再对其未参与审理的案件签发法律文书,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做到“放权不放任”;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突出其宏观指导职能。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切实做到“由裁判者负责”。
一方面,确立法官独立办案机制。强化办案主体的责任意识,明确独任法官6项、合议庭32项、法官助理10项、书记员9项工作职责,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审法官都是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院、庭长不再列席、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由其自行签署法律文书;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的顺序签署法律文书,审判长签署后即可印发。同时,严格落实“两个规定”,禁止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切实做到了“让审理者裁判”。
另一方面,健全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在还权合议庭,确保法官独立办案的同时,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明确监督管理权限,完善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促使依法履职、程度适当,做到“放权不放任,独立不孤立”。强化事后监督,对重点信访老案难案、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或高度存疑案件、久拖未结案件等,设立专门台账,加强督促督办。规范事中监督,对确需监督的四类特殊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纳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通过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等可视化程序进行,监督时间、事由、结果等全面留痕,实现监督平台化、公开化。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乐山中院的庭审直播公开工作在最高法的情况通报中位列全国中级法院第十四位,全省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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