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惩罚性赔偿” 给文物古迹多一重保护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9-03 03:58 大字

从八达岭长城到敦煌壁画、杭州西湖、四川峨眉山,我国大量文物、名胜古迹被刻字、涂鸦、踩踏。专家建议,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损毁者承担修复费用,以此来提升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见9月1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文旅部门、景区等针对旅游文明加强了宣传教育,也采取不少保护性措施,社会舆论更是达成越来越强的共识,涂画、践踏文物等现象虽有所减少,但远未绝迹。

一些游客之所以任性而为,主要是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一般而言,乱写乱画乱踩都是瞬时行为,不易被发现,即便被查到,也往往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轻则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则拘留几天,并处几百元罚款。现实中,不少不文明游客只是被口头批评教育了事。

对于以踩踏、辗轧等方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地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管理实践中,鲜见有关地方或部门使用该条款。

如此,就会形成一种“游客破坏,景区或文管单位埋单甚至政府埋单”的局面。这显然是不正常、不合理的责任倒挂,不利于对任性游客形成震慑效应。

如此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游客不文明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担责规则,侵权人应该向相关被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有破坏行为的游客就是侵权人,无论其是否承担了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都该承担损害赔偿、修复等民事责任。而相关景区、文物管理单位等应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健全索赔保护机制,让索赔成为保护常态,让违法游客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

保护文物古迹应打上损害赔偿的“补丁”,这有赖于立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损害赔偿规则,也有赖于全社会增强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损害赔偿意识,形成更多共识。

用实际行动共同守护灿烂的文化瑰宝,多一种方式,就多一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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