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搜救费”不是任性的门票

大江晚报 2020-08-20 00:46 大字

近日,又有两名“驴友”私自到峨眉山后山原始森林探险后失联。经过搜救队员的努力,终于将两名“驴友”安全救出。但两名“驴友”也因违反《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被责令承担2万多元的搜救费用和罚款。

其实,为了劝退这些“不省心”的“驴友”,更让他们意识到救援的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旅游者承担,各地旅游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安徽省旅游条例》中明确提出,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让“驴友”为自己的任性买单,自付搜救费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当前关于“自付救援费”等相关规定,更多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条例,而且相关规定也只有一个原则性标准,如何量化自付救援费和罚款的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就如此次峨眉山后山的救援行动,出动50余人,耗时56个小时,花费如此人力与精力,2万多元的搜救费和罚款是否合理呢?颇值得商榷。

值得一提的是,推出相应的“自付救援费”规定条例,目的不只是为了让违规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和搜救成本,更是要让心怀侥幸者“三思而后行”。如果条例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可能会让自付搜救费变相成为一种“救援服务”,给一些“任性”“驴友”营造“我愿付费,快来救我”的错觉。这就与设立“自付搜救费”的初衷相违背。对此,要让“自付搜救费”发挥更大的作用,除了要进一步合理细化具体操作之外,不妨加入更多惩戒机制,比如让违规者列入失信黑名单、适当加大处罚力度等。此外,还要加强相关风险防范与事前安全教育工作。自付搜救费不是为你任性兜底的门票。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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