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20-03-05 00:42 大字

乐中环催字〔2020〕1号

四川省金德裕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1100MA6280RH42法定代表人:

陈锦飞你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收到我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环罚字〔2019〕16号、17号)后,逾期未履行两份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20.75万元(大写: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义务。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20.75万元(大写: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和按3%加处罚款的20.75万元(大写: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共计人民币41.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伍仟元整)。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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