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宣判!
▲象城大剧院外的《时光·印记》展览资料图片熊春鹰摄2018年3月,乐山摄影家邓洪秀起诉峨眉山中信国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项目公司”)关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市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案件发生后,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当事多方,并以《63张老照片涉嫌被侵权乐山摄影家状告索赔189万》为题进行了详细报道。
事件回顾
63张老照片被侵权乐山摄影家索赔
2018年2月,乐山摄影家邓洪秀经朋友提醒,发现在峨眉山市大光明路峨眉圣象商业街象城大剧院外一个名为《时光·记忆》的照片展览中,自己拍摄的55张老照片(其中,有5张照片分别由2张、3张、4张拼接而成,实际共63张老照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展出,而所有照片均未表明原著作者和来源。
邓洪秀认为,涉事单位中信国安项目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并在商业街区作为公司商业运作广告宣传,同时未标明作品拍摄者,也未向作者支付相应报酬,严重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重大的精神伤害和损失。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中信国安项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除书面赔礼道歉外,还要赔偿损失189万元人民币以及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9年3月,邓洪秀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终审宣判摄影家获赔10万余元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事的老照片被侵权事实成立,邓洪秀除可得到书面道歉外,还将获赔经济损失108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
10月11日,记者在一份编号为(2019)川知民终235号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中信国安项目公司作为峨眉圣象商业街的开发商和所有权人,其不仅将位于商业街上的《时光·印记》老照片墙作为峨眉象城的主要旅游景点进行宣传,而且从旅游发展公司收取商业街的租金,对商业街负有管理义务,应为本案侵权主体。同时,中信国安项目公司、某旅游发展公司、玉麒麟广告公司、宗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邓洪秀享有著作权的案涉照片制作为《时光·印记》老照片墙,并作为商业街的一个固定景点进行宣传,供不特定的人群免费参观,客观上侵占了邓洪秀的市场利益,损害了邓洪秀的合法权益,共同侵害了邓洪秀的著作权,应该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邓洪秀的知名度,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中信国安项目公司、某旅游发展公司、玉麒麟广告公司、宗某某连带赔偿邓洪秀经济损失108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
当事摄影家:希望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邓洪秀表示:“一年多来,从初审不服到终审判决,我付出了无数的心力和体力,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呼吁大家对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说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付出巨大代价。”
邓洪秀说,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案例还有不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律师提醒:发现侵权首要的是取证
日常生活中,公民如发现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被人侵犯,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就此,记者采访了此案中邓洪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辉。
李辉提醒,如发现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被人侵犯,首要的便是取证。
“权利人可拍摄清晰的照片或视频妥善留存,作为后续维权的初步证据,而理想的则是邀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现场取证,然后出具公证书。”李辉表示,在取得证据后,权利人可联系侵权方进行协商维权,如对方不愿意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同时,使用方如发现自己无意识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主动联系权利人取得谅解。
记者 马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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