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完成停业整改的通知函 峨运函[2019]2号
四川宏宇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分公司:
因你公司在一年内违法超限经营的货车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的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我所于2019年1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停业整改的决定,要求你公司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停业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书面报我所验收。
截至2019年2月25日,我所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后因我所无法联系你公司,我所特按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再次发函告知你公司整改,但该函被退回。现我所特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公司:限你公司在本通知函公告后30日内完成停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至我所验收。否则,我所将依法吊销你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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