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以“案”支招

三江都市报 2018-10-24 08:13 大字

22日,由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市法官协会、市文化馆承办的“法官讲法”第三期活动,在新华文轩乐山沫若书城开讲。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员额法官谭丽,围绕“面对婚姻家庭危机,我们该怎么办”的主题,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案例1 90后夫妻闹离婚

90后夫妻小李和小茹是大学同学。婚后第二年,两人就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妻子小茹抱怨,婚后丈夫不做家务事,有宝宝之后,两人的矛盾更加突出。多次沟通无果,因此想要离婚。

而丈夫小李却不同意离婚,他认为这只是婚姻的过渡期,不至于要离婚。

谭丽法官介绍,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对小夫妻的婚姻问题进行了“望闻问切”,然后得出结论:这样的婚姻属于典型的“危机婚姻”,必须要往修复的路子上引。

法官果断地做出一个决定:给予双方离婚冷静期3个月,目的在于让时间对冲动型离婚进行紧急刹车。

在该案中,法官对小茹和小李的“危机婚姻”做了心理干预和情感治愈,让双方各自列举对方5个以上的优点,尽量去回忆原来的美好,去唤醒彼此爱情的初心;同时,给予夫妻俩恰当的语言提示,引导双方尊重彼此的个体独立性,学会对配偶的理解,重新思考家庭的意义。

通过一系列的诊治修复,最终,这对90后年轻夫妇和好如初。

案例2 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

小李和丈夫小王结婚7年,女儿5岁。自女儿出生以来,夫妻俩的矛盾愈演愈烈,加上婆媳矛盾一直无法调和,于是小李到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小王对离婚之事没有争议,但就孩子的抚养权与妻子发生了争吵。夫妻俩都想要孩子,那孩子的抚养权究竟该判给谁呢?

谭丽介绍,这个案例涉及抚养权确定的问题。我国1993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抚养权的确定区分了三种情况: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随母亲,除非母亲出现重大疾病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已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但若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则归这一方;年满十周岁的,原则上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

时代变迁,家事审判改革也对此类案件提出了新要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要认真审酌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及经济能力,判断成长环境哪方更优,要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但本案中的小孩子才只有5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年满8岁的小孩子才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5岁小孩子的心智成熟程度是还不具备表达能力的。

因此,法官让夫妻俩把小孩子带到有玩具和幼儿设施的儿童观察室,让夫妻俩共同和孩子玩耍,法官通过对玩耍过程的观察,了解孩子和谁更亲近。

此外,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如依托网格化管理的家事调查员,了解这对夫妻平时对孩子的抚养照顾情况。

经过细致的调查与观察后,法官了解到,案中夫妻本身的条件都差不多;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和母亲较亲近;家事调查员也陈述说孩子平时多由妻子的父母帮助照料,父亲照顾的时间很少。

综合这些情形,法官最终判决母亲享有孩子的抚养权。

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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