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峨人社监催字〔2018〕第1号峨眉山市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峨人社监处决字〔2017〕第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峨人社监处决字〔2017〕第1号的要求支付11名职工工资及加付赔偿金。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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