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这些行为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5月29日)节选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节选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案例一:张某,党员,某县第一中学党委书记兼校长。2017年11月,该校筹备多年的学生实验教学楼竣工,张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学校全体职工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梁某,党员,某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主任。2017年9月,梁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黄山风景区召开农技推广工作研讨会。本单位干部职工20余人包车至景区开会3天,议程变为上午在景点“座谈”、下午登至山顶进行小组交流、晚上自主安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一,张某违规决定举办节庆活动,违犯廉洁纪律,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张某作为学校党委书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违犯廉洁纪律。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活动立项随意,举办行为无序;人、财、物耗费大;热衷做表面文章,片面追求媒体效应;乱收费、搞摊派和拉赞助问题突出,浪费现象较严重。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5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印发的《山东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对规范举办节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张某作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知举办节庆活动违反节庆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以及节庆活动管理制度举办节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纪。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少些这样的讲排场、摆阔气的活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注重实际效果,特别是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及竣工庆典、宣传封建迷信的庆典活动,不得借庆典活动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和报销各种费用。
案例二,梁某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犯廉洁纪律,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梁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风景区召开研讨会,造成不良影响,违犯廉洁纪律。梁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也许在梁某看来,去风景名胜区开会,既能促进交流也可以放松身心,一举两得。殊不知,选定开会地点也要讲规矩,名胜区风景虽好,但不能随便去。2012年12月,中央出台八项规定,要求精简会议活动。2014年9月,中央出台《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21处风景名胜区开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受到追究。本案例中,某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选择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区为会议地点,而且在会议期间安排的一系列活动,严重违反了会议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梁某作为提议者和决策者,负有直接责任。梁某选择在风景名胜区开会,无非是打着开会的幌子借机“享受”,根本还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实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还是有部分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借开会之机游山玩水,将此当作隐形福利。开会不是小事情,反映干部作风,折射党风政风。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引以为戒,切实转变会风,真正把自己摆进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要把精力用在会议内容和效果上,而不是地点或场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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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情节较重的行为。
2.什么是“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纪行为”?
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较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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