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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原公司技术牟利 两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各罚120万元

成都晚报 2017-12-05 09:06 大字

两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日前受到法律的制裁。昨日是国家宪法日,四川省法院发布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两名男子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成都某公司(A公司)成立于2004年,拥有某项专业技术。张某与唐某曾先后供职于该公司,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2013年初两人相继离职。2013年9月,峨眉山某公司(B公司)此前向A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使用寿命到期,需要更换,而这些机器设备需要A公司的专业技术研制。于是,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A公司的专项技术,要求另外一家公司(C公司)根据这项技术制作出该机器设备。张某则让现就职的公司(D公司)与B公司签订346万元的协议,由D公司向B公司提供该机器设备。此外,张某又让D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设备,以此谋取差价。

随即,武侯区检察院以两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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